
广东江门东北村二组通知异姓外孙子女需改姓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图/新京报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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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才能领征地补偿款,这样的荒诞剧还在上演。
据新京报报道,12月10日,村民反映广东江门东北村二组通知异姓外孙子女需改姓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
12月11日,双水镇东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改姓系村民小组二次表决的决定,分配方案我们有他(异姓外孙子女)的份额。村民钟女士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前期提交的表决情况签名表中,没有写出改姓要求,她认为她孩子的权利被侵犯,已起诉村民小组。东北村二组组长钟先生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将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将征地补偿款发给异姓外孙子女。
从该组手写的通知内容看,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明确写到“外孙子女姓氏要改为钟氏才能享受……50%的分配待遇签名”,而在其签名表中,则明确,领田人口能享受50%的分配权,户口在本村小组的有50%的分配权。由此可见,此次所涉异姓外孙子女,无论是领田人口,还是只是户口在本村小组,其本身就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资格。现在,这个资格却因村小组的表决,额外加了改姓的条件。
这一事件看似是村民集体自治的体现,实则暴露出个别地方在利益分配中存在的法治意识薄弱、决策程序失范等问题,必须置于法律与公平的视角下严肃审视。
从法律层面看,该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核心在于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该身份应依据户籍、生产生活联系、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实质性条件进行认定,而非以姓氏或血缘关系为标准。
实践中,多地司法判决已明确否定以“姓氏不同”为由剥夺村民补偿款分配权的做法。例如,不久前,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明确判决,经济合作社以继女与继父姓氏不同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支持继女获得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份额。
此次,东北村二组将改姓作为领取补偿款前提,实质上是对部分村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便经过民主表决,亦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量,该决议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与落后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等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早已失去正当性。随着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观念进步,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法律保障,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姓氏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异姓外孙子女若已落户该村集体,长期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就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分配权利。该决议将姓氏与补偿款挂钩,不仅割裂了成员资格与实质权利的关联,更强化了性别歧视与宗族偏见,与公平正义的现代价值理念背道而驰。
从乡村治理维度分析,该事件暴露了部分农村地区民主决策机制的不完善。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这不能成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借口。征地补偿款分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兼顾民主程序与法律合规性。
据涉事村民钟女士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前期提交的表决情况签名表中,没有写出改姓要求,若果真如此,东北村二组的此次表决既违背了程序公开透明原则,也反映出决策过程的随意性。
法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东北村二组的这一决议,最终必将因违背法律而难以成立。希望更多乡村能以此为鉴,摒弃落后观念,树立法治思维,让村民自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挥实效。
撰稿 / 黄宗跃(职员)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