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居民王贵利及其一双儿女一纸诉状将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咸安区人社局")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金属")告上法庭,核心诉求直指两份已生效文书的撤销及"视同工伤"的司法认定。而2025年10月30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的多项与工伤核心事实无关的异议,导致庭审两度休庭,至今未获后续开庭通知,让这起劳动者权益纠纷更添一层争议。

据原告诉状显示,死者王晓飞系中港金属员工,2024年12月10日20时至11日7时,王晓飞在向车间主任反映身体不适后,仍坚持完成11小时夜班工作。下班后返回宿舍休息,当日17时许在同事陪同下就医检查,18时正式请假,最终于12月13日12时不幸离世。家属认为,王晓飞长期面临每日10-14小时的超时用工,疾病发作与高强度劳动直接相关,且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到死亡仅间隔43小时,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然而,咸安区人社局作出的鄂1101工伤认定[2025]000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咸安区政府咸安行复决字[202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否定了工伤认定。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公民叶学武作为诉讼代理人。
令人意外的是,2025年10月30日的庭审中,庭审仅进行数分钟便因被告方的异议两度休庭。**次休庭源于三被告以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为由,要求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退出庭审,在代理人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后庭审才得以恢复;随后,三被告又提出"需原告全家人共同作为原告"的无法律依据要求,导致庭审再次休庭。截至目前,原告方未收到任何后续开庭通知,案件审理陷入停滞。

"委托代理人是我们自己请的,和被告有什么关系?委托权在我们手里,他们凭什么要求换人?"原告王贵利满是困惑与愤怒。她质疑,被告方刻意回避王晓飞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问题,转而在代理人资格、原告主体数量等程序问题上大做文章,背后或与中港金属此前的不当操作有关。

据悉,王晓飞离世后,中港金属曾以"人道主义赔偿"为名,与王晓飞父亲签订相关协议,并协助其私自处置遗体。家属指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作为**顺序继承人的王贵利的知情权与财产继承权,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且王晓飞父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配偶及子女健在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分相关权益。家属怀疑,被告方要求"增加原告",实则是想利用此前与死者父母的不当协议制造程序障碍,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方的两项核心异议,原告方明确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可由工伤职工近亲属直接提出,法规从未要求所有近亲属"共同申请",咸安区人社局增设该条件属违法;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资格合法合规,被告方无权干涉。
"难道换了委托人,工伤事实就不存在了?难道逼着全家都来起诉,就能逃避应尽的责任?"王贵利表示,丈夫的离世让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一双儿女尚年幼,全家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却遭遇重重程序刁难。目前,案件何时能恢复审理、王晓飞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仍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裁决。
这起案件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超时用工、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被告方提出的程序异议是否合理、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