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是司法对正义最基本的回应 | 评论

编辑部
2026-01-21
来源:城乡经济网
   云南田某明强奸追杀大嫂、刺死见义勇为者一案再审,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死刑,这一量刑建议不仅契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更是司法坚守罪刑相适原则的必然要求。从 1996 年持刀强奸嫂子并杀人未遂,到刑满释放后报复追杀、刺死见义勇为村民,田某明的罪行跨越二十余年,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其潜逃近 20 年的行为更彰显出毫无悔改之意,这样的犯罪情节,早已符合刑法中 “罪行极其严重” 的死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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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对田某明判处死缓,让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也引发公众对量刑尺度的讨论。死缓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于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而田某明的行为显然不在此列。他并非一时冲动的偶发犯罪,而是刑满释放后蓄意报复,对嫂子的持续追杀、对见义勇为者的残忍杀害,既突破了人伦底线,又践踏了社会公序良俗,更让挺身而出的正义者流血又流泪。这样的罪行若仅以死缓论处,既无法告慰逝去的见义勇为者,也难以形成对恶性犯罪的有效震慑。

    庭审中,田某明的种种辩解更显苍白。否认预谋作案、将杀人责任推给受害人,这些无理辩词被检方当庭驳斥,足以见其毫无认罪悔罪的诚意。而其事后假意道歉,称若有出狱机会便弥补损失,更像是为减轻刑罚的权宜之计,这样的 “歉意”,既换不回见义勇为者的生命,也抚平不了受害人家属二十余年的伤痛,自然无法获得谅解。
    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见义勇为是社会美德的体现,是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勇气与担当,司法必须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 “该出手时就出手” 的正义之举没有后顾之忧。如果对侵害见义勇为者的犯罪分子量刑过轻,不仅会寒了正义者的心,更会让社会大众对挺身而出产生迟疑,进而侵蚀社会的正义根基。
    此次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检方建议改判死刑,正是司法对原审量刑偏差的纠正,也是对罪刑相适原则的坚守。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田某明的所作所为,正是对这一适用情形的精准诠释。期待法院在后续判决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契合罪行与民意的判决,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唯有让重罪者获重罚,让正义者得守护,才能让司法判决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后盾,才能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见义勇为的美德在社会中蔚然成风。这不仅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交代,更是司法对社会正义最基本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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