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子里明明没有骨折,医生却写了两处骨折;我们带着影像资料找医院对质,对方却拒绝指认骨折位置,只说‘对公检法才提供查看’。


”近日,一起围绕河北医科大学**医院病历真实性的纠纷持续发酵。13岁未成年人被持该院“骨折”病历的龚小玉起诉,尽管未成年人父亲在三级法院审理期间均提交了无骨折的影像证据,但法院最终采信了医院病历,判决未成年人败诉,这场“纸面骨折”与“影像无伤”的冲突,折射出医疗文书真实性与司法证据认定的深层矛盾。

核心争议:影像无骨折,病历却“确诊”两处损伤
据未成年人父亲叶先生反映,纠纷源于一次意外13岁孩子骑电动车与近40岁男子相撞。因男孩全责,龚小玉随后前往河北医科大学**医院就诊,该院脊椎外科副主任高宏阳出具的病历显示,龚小玉存在“两处骨折”。但叶先生在龚小玉发来的电子影片均未发现骨折迹象。“然后拿着所有片子找高宏阳医生,只要求他当场在影像上指出骨折位置,这么简单的要求却被医院反复拒绝。”
叶先生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医院相关负责人以“涉嫌泄露当事人机密”为由,拒绝其查看影像原始资料,声称“仅对公检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这一回应让叶先生难以接受:“患者本人及纠纷相关方查看就诊记录是合法权利,医院拿‘保密’当挡箭牌,本质就是不敢对质,想推卸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河北医科大学**医院并非首次因病历问题受罚。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显示,2024年至2025年间,该院曾三次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石家庄市卫生健康部门处罚,涉及手术安全核查表信息与实际不符、危重护理单未记录出入液量等问题,累计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规范填写、保管病历,严禁篡改、伪造。
司法迷局:三级法院采信病历,影像证据为何失效?
在与医院沟通无果后,龚小玉持河北医科大学**医院的“骨折”病历,将13岁未成年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令叶先生意外的是,尽管他在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均提交了无骨折影像影片,但三级法院均采信了医院病历的“骨折”诊断,判决未成年人败诉。
“这就像人明明活着,却有人拿着死亡证明起诉,法院只认证明不认人。”叶先生质疑,法院未对病历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核实影像与病历的矛盾,直接以医院病历作为核心证据,属于“循私枉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典型案例中明确,医疗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若因医方原因导致鉴定不能,需承担全部责任 。而石家庄某人民医院曾因伪造、篡改病历导致患者过敏休克,被处以15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也被追责,这表明病历造假并非“轻微违规”,而是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深层追问:病历造假为何屡禁不止?
河北医科大学**医院的系列病历违规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医疗机构因病历问题被处罚,从手术记录与麻醉单不一致,到篡改患者过敏史、伪造家属签字等,形式多样的违规行为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漏洞。更严重的是,病历造假还可能触犯刑法,佛山、重庆等地曾出现医疗机构篡改检验报告骗取医保基金,相关责任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发布的《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明确,病历内容与检验结果明显不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认定为伪造、篡改。而本案中,医院病历记载的“两处骨折”叶先生曾带着影片找多个骨科生查看,包括在该医院原影片的电脑上,有本科室的另外医生查看均告知“无骨折”形成直接冲突,且医院投诉中心拒绝指认骨折位置,已符合病历真实性存疑的认定标准。
为何此类问题屡禁不止?业内分析认为,部分医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医疗机构内部监管缺失是主要原因,而病历作为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其造假成本低、认定难度大,也让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此外,法院对病历证据的高度依赖,也间接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忽视病历真实性。
监管与司法的双重拷问
目前,叶先生仍在继续申诉,要求相关部门核查河北医科大学**医院病历真实性,并纠正三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此事已引发公众对“医疗文书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双重关注:如何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刚性约束?法院在面对病历与实物证据冲突时,应如何履行审查职责?
一场围绕“纸面骨折”的纠纷,撕开了医疗监管与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病历的真实性不仅关乎医疗质量安全,更维系着司法公正的底线。河北医科大学**医院的病历造假疑云何时能查清?三级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纠正?公众期待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案,也希望以此为鉴,筑牢病历管理的“防火墙”,让医疗文书回归真实本质,让司法公正不被虚假证据所裹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