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两级法院涉诉迷局:虚假证据支撑两级判决,高院申诉

2025-11-27
来源:网络
“两份案号,一场拉锯战。我们手握铁证,却输给了全套造假的单据。”石家庄电动车车主叶某的声音里满是疲惫与坚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25)冀0108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25)冀01民终7207号民事判决,两级法院均采信原告龚小玉提交的虚假证据,判决叶某一方败诉。而如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叶某的申诉(2025冀民申8666号),这起围绕“消失的骨折影像”“漏洞百出的虚假病例和司法鉴定,前后不符的用工合同”展开的司法争议,终于迎来了省级法院的审查。

核心矛盾:骨折影像“缺席”,虚假证据成判决依据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场普通交通事故。原告龚小玉诉称,事故导致自己颈椎、腰骶骨折,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主张赔偿。但叶某团队手中,却持有龚小玉事发后发送的医疗影像资料。“我们找了三位骨科专家会诊,影像里只有骨质增生,没有任何新鲜或陈旧骨折的痕迹。”叶某表示,一审、二审中,他们多次提交该影像证据,并当庭请求法院责令龚小玉出示原始骨折影像——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明伤情的核心直接证据。


龚小玉之前给叶某提供影像均无骨折现象,为何至今拒绝向法院提供,


给叶某提供影像均无骨折现象,为何至今拒绝向法院提供,

更令人意外的是,叶某团队甚至作出让步:“只要龚小玉能拿出真实有效的骨折影像,我们不用法院判决,直接无条件赔偿。”但这一合理诉求,未得到两级法院的正面回应,两份判决书中均未对影像证据的取舍作出释明,反而采信了基于存疑病历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法律界人士指出,骨折伤情认定中,CT影像等原始资料是无可替代的关键证据,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应依法推定被告主张成立,而非绕过核心证据采信派生材料。

全链造假:证据漏洞触目惊心,法院视而不见?

除了“失踪”的骨折影像,龚小玉提交的其他证据更是布满肉眼可见的造假痕迹。

叶某团队核查发现,龚小玉用于主张误工费的**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竟比签约公司的工商注册成立日期早数月——“公司尚未成立,何来劳动合同?”庭审中,龚小玉又递交了第二份内容迥异的劳动合同,声称工资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却始终无法提供对应的银行流水,所述转账账户与合同记载的公司信息也无法对应。

而龚小玉主张的电动车维修费用,仅提供了一张手写单据。与此相对,叶某团队提交的电动车完整照片显示,车辆全身无任何刮碰、破损痕迹,“难道电动车也会受‘内伤’?”这一核心质疑,同样未被法院纳入审理考量。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全链伪造证据的行为并非个例。河南高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当事人伪造诊断证明、工资表等材料提起虚假诉讼,最终因虚假诉讼罪获刑 。石家庄本地也曾查处过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案件,涉事人员被依法拘留并罚款 。法律专家指出,龚小玉提交的证据已构成明显的虚假诉讼嫌疑,法院本应依法审查并移送相关线索。

程序拷问:两级法院为何背离“证据裁判”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起案件中,两级法院的裁判逻辑却引发诸多质疑。

叶某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医疗影像反驳“骨折”主张,车辆照片反驳“财产损失”,工商信息戳穿“误工损失”虚假性。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时应由原告龚小玉提供反证推翻被告证据,但她始终未能提供关键证据,法院却未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更严重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属于再审法定事由。本案中,劳动合同造假、维修单据无依据、司法鉴定检材存疑,已符合“主要证据伪造”的再审条件,而两级法院却仍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

近年来,从虚假死亡证明骗保到假冒身份造假,各类“纸面造假”案件屡禁不止,司法机关本应是防范此类行为的最后防线。但本案中,法院对明显虚假的证据未作实质性审查,难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追问。

申诉受理:高院介入,能否还当事人公道?

“我们不是不愿承担责任,而是不能接受基于谎言和造假的判决。”叶某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本愿协商合理赔偿,但龚小玉的造假行为和法院的不当裁判,让他们不得不走上申诉之路。目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为(2025)冀民申8666号。

法律界人士分析,根据再审审查规则,原审判决若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高院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叶某的申诉材料已明确指向核心事由,只要求龚小玉出示真实的骨折影像。

结语:司法公正容不得虚假证据钻空子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虚假证据则是侵蚀司法公信力的毒瘤。石家庄这起案件中,“消失”的骨折影像、漏洞百出的虚假单据,以及法院对关键争议的刻意回避,不仅让当事人承受不白之冤,更触碰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河北省高院的受理,给这起争议案件带来了纠错的希望。我们期待上级司法机关能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查清虚假证据的采信过程,让造假者承担应有责任,让无辜者得到昭雪。同时,此案也应成为一次警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落实证据审查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法律、事实和时间的检验,真正守护好司法公正的底线。

回顾:3月19日叶某的公开笔记

石家庄一男子为钱不择手段:借未成年骑车事故诈 6 万补偿

先看赔偿要求:共计65761.8元。


再看一下收费单据当天12日和第二天13共计196.08元


该男子劳动合同造假:(河北硕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就是该涉事男子,合同成了员工,该公司成立时间2023年7月26日。


但奇怪是造假劳务合同从2023年7月1日提前25天。真是人没出生就给判决死刑了,难道娘胎就预判要犯法!




小孩和成人电动车相撞现场,孩童撞车后站立在现场电动车均无损坏,成年男子一直在躺着,真的有这样严重吗?看姿势!


三张孩童电车均无损坏照片




以下是两个成年人电车也同样无损坏附照片



电车的撞击程度至于一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个躺着不起,一个站着无助!的无耻博弈吗?

石家庄市裕华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引发社会关注。一名12岁男孩偷骑家中电动自行车外出时,不慎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然而,围绕伤者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法院处理方式等问题,事件双方及司法程序均陷入争议。

赔偿金额存疑

据男孩家属反映,事故发生后,车主被诊断为轻微颈椎腰部正侧位,但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包含高额医疗费及误工费,并出具了月收入数万元的工资证明。家属质疑其存在“小病大治”及“工资证明造假”行为,已向法院说明出示相关证据进行核查。

司法程序引争议:法院被指联系未成年人并施压

男孩家属称,裕华区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同时拨打了12岁男孩及其父母的电话,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家属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在沟通中曾提到“孩子还小,别影响一生”等言论,认为此举涉嫌以未成年人前途为由施压调解。这一做法引发法律界讨论,有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直接联系未成年人并要求其赔偿或存在程序瑕疵。

男孩家属当天前往医院看望男子,遭到拒绝,男子称医院规定不让外人看望。后多次慰问伤情任何,都是在治疗康复中,后表示一出院需要赔偿。在谈补偿过程中想再次看望男子,又被男子称是亲弟弟的人,约到了直播一公司谈赔偿,就是拒绝见本人,还称如果不按要求赔偿要动用关系。看来该撞车赔偿一案并非是一个普通的事故,很可能涉嫌撞到了涉伞,涉恶团伙组织。这一系列疑点不得不让让男孩家长感到后怕,法院的背书也许就是该男子的关系?难道私了不成!就司法吗?

男孩家长还表示,也警告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绝不是让某个地方政权,或某个司法单位和个人用来谋取私利的,同时也提醒该区之上还有市,省,国家,和宪法在约束,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守道德,雕虫小技在国家宪法面前只有献丑。

未成年人权益与司法公正需平衡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需兼顾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合理性及未成年人保护。若伤者确有虚报损失,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司法部门在审理中应严格遵循程序,避免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当影响。目前,男孩家属表示将积极应诉,并考虑对“工资证明”真实性提起反诉。

二审后11月3日的败诉公开笔记:

家人们注意了!石家庄电动车车主叶某他们遇上离谱事了!
之前跟石家庄的龚某玉发生交通事故,龚某玉说自己颈椎、腰骶骨折,拿着病历和鉴定报告告到法院,让叶某他们赔钱,石家庄两级法院还真判了!
可关键是,龚某玉之前发给叶某他们手里的医疗影像清清楚楚,只有骨质增生,压根没骨折啊!二审时找医生看CT,医生也说“看不清”骨折痕迹,叶某他们还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说了,只要龚某玉拿出真实骨折影像,立马无条件赔偿,结果法院根本不理!
更离谱的是,龚某玉提交的劳动合同还前后矛盾,有一份合同起始日期居然比公司成立时间还早,明显是造假!那鉴定报告也是基于假病历做的,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这些赔偿,压根没有效证据支撑!叶某向法院递交了电动车的完整照片均无刮碰痕迹,难道电车是内伤。
现在叶某他们已经准备提交申诉,就想让法院撤销错误判决,还自己一个公道!这事后续到底咋发展,咱们接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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