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消失的15万国家赔偿金: 一桩诈骗冤案背后的司法问责困局

2025-08-19
来源:城乡经济网

大名县公民叶学武被错押18个月获赔15万,赔偿金竟被法院截留!谁该为这场“案中案”负责?   

【导语】   

2016年8月,河北大名县检察院一纸撤诉裁定,宣告了叶学武“诈骗案”的终结。被羁押18个月的他,最终获得15万元国家赔偿。然而魔幻的一幕发生了——赔偿决定书墨迹未干,这笔“救命钱”竟被大名县法院强制扣留。这场荒诞剧背后,暴露出基层司法生态的三大病灶:违法侦查无人究、伪证诬告无人问、司法赔偿无人管。   

一、从“刑事诈骗”到“国家赔偿”,一场被预设的冤案   

2014年,农民叶学武因两笔“人情债”卷入刑事诉讼:   

5万元现金诈骗指控:仅有被害人模糊指认及矛盾证言,无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20万元借贷刑事化:已有民事判决确认为借款,却被强行纳入诈骗指控;   

办案机关“三无视”:   

   ▶︎ 无视赵国锋短信“我们是友好借钱”的铁证;   

   ▶︎ 无视赵文霞三次矛盾的证言;   

   ▶︎ 无视叶学武“父母被拘、子女辍学”下的认罪自白。   

当邯郸中院发回重审,大名县检察院匆匆撤诉,已侧面印证案件根本站不住脚。   

二、15万赔偿金消失之谜:司法系统的“自我包庇”   

2018年,邯郸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冀委赔再1号决定:大名县法院赔偿叶学武15万元。但这份盖着法院红章的决定书,却成了“空头支票”——   

荒唐的“封口协议”:赔偿协议附加条款要求叶学武“放弃所有权利主张”,公然违反《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的立法精神;   

法院成“老赖”: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大名县法院,竟截留本应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上演现实版“监守自盗”。   

更令人忧心的是,对制造冤案的责任人追责机制彻底失灵:   

侦查人员大名刑警掏钦,裴中华隐匿无罪证据、诱导伪证的行为未被立案;   

公诉人刘洪震、赵曼对矛盾证据“带病起诉”未被追责;   

一审法官曹新等人在证据明显不足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至今安然无恙。   

三、谁在默许“司法产业链”的运转?   

此案暴露出基层司法生态的恶性循环:   

1. 违法成本趋零:办案人员制造冤案后,最多导致国家赔偿(且常由财政买单),个人几乎无需担责;   

2. 诬告伪证暴利:刘小丽、赵国锋等人通过虚假报案,既在民事案件中获得胜诉判决,又险些让叶学武刑事入狱;   

3. 问责机制空转:从公安隐匿证据、检察带病起诉到法院枉法裁判,全流程失守却无人被究。   

正如叶学武的辩护律师所言:“当司法程序成为某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公民权利就成了砧板上的鱼肉。”   

错案追责需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

   正如: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彰显了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把“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落到实处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冤错案件依法得到纠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这些冤错案件并非因为“真凶落网”“亡者归来”被纠正,多是因为法院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强化自我革命、自我监督,逐案、逐人地评查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前发生的冤错案件,对检察环节确有责任的办案人员,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责,无疑需要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

【评论】重建司法公信力须各方同力

要打破“制造冤案-国家赔偿-无人担责”的死循环,必须:   

1. 激活《监察法》监督利剑:由上级监察委直接介入冤案责任调查,破解地方保护;   

2. 建立赔偿金追偿机制:对过错机关追偿赔偿款并向责任人索赔(《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12条);   

3. 严惩司法产业链:对诬告人、伪证人以“妨害司法罪”从严追诉,斩断利益链条。

4.   舆论监督不能缺席:当内部调查失灵,公众有权追问。

结语

   司法的尊严不在于永不犯错,而在于敢于直面错误并让犯错者付出代价。当叶学武们不再需要靠“运气”洗刷冤屈,法治中国的曙光才能真正照进现实。   

(本文依据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邯郸中院(2018)冀04委赔再1号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撰写)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