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
叶学武,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王村乡柏村1组15号,联系电话:15201168659。
被控告人:
1.陶钦,原大名县公安局龙王庙中队长
2.裴中华,大名县公安局龙王庙中队副队长
3.刘洪振,原大名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4.赵曼,原大名县检察院检察员
5.曹新民,大名县法院审判长
6.张克大,大名县法院审判员
7.张兆洪,原大名县法院执行厅长
一、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陶钦、裴中华、刘洪振、赵曼、曹新民、张克大、张兆洪在办理控告人案件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执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责令大名县法院执行厅张兆洪依法返还被错误扣划给诬告陷害人刘小丽的15万元国家赔偿款,并赔偿因错误执行给控告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
3.对因被控告人的违法办案行为给控告人及其家庭造成的身心伤害、名誉损害等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控告人的名誉。
二,事实与理由
1,借款纠纷及被诬告陷害经过2012年11月26日,控告人在邯郸市向刘小丽借款20万,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一分,每月2000元利息打至刘小丽指定的赵文霞账户,因刘小丽称该借款实际出借人是赵文霞,她是从赵文霞处借款60万后转借20万给控告人使用 。控告人依约连续打款九个月利息后,刘小丽突然单方面要求将利息提高至两分,即每月需支付4000元利息。控告人叶学武不同意,因为当初明确约定的是一分利息,虽为口头协议,但有后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多项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因此事产生纠纷,关系闹僵。2014年,刘小丽舍近求远,到不属于借款管辖地的大名法院以两分利息起诉控告人叶学武。2014年5月4日,法院经审理最终只支持了本金部分诉求,未支持刘小丽关于两分利息的主张。之后,刘小丽怀恨在心,竟以控告人曾为其女儿办理军校一事为由,对控告人进行诬告陷害。大名县龙王庙刑警中队在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就对控告人立案并上网追逃。控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北京一宾馆被带走,随后被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长达18个月。
(二)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在羁押期间,控告人叶学武向大名县龙王庙刑警中队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足以证明该事件系借款纠纷,刘小丽是诬告陷害。然而,该刑警中队无视这些证据,不仅不放人,还提出控告人必须偿还20万借款才肯放人,甚至扬言大名县又要多一个冤死鬼。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还指使刘小丽的同伙赵国峰、赵文霞、袁瑞斋提供假证据、假证言,共同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不得伪造证据的相关规定 ,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检察院违法批捕大名县检察院原检察员苑文斌至少三次打回公安补充侦查,这充分说明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足。但公安机关违法不放人,后续换为刘洪振科长和检察员赵曼负责该案后,他们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违法批捕控告人,使得控告人继续遭受无端羁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批准逮捕需严格审查证据和事实的规定,未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四)法院违法审判及执行
1.违法审判:大名县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两次延期审理,在长达18个月的羁押后,于当天逼迫控告人签署承认5万诈骗事实的文件,声称签了就先放人回家,审判员张克大还明确要求控告人不要上诉。当时控告人年近70岁的母亲为了救儿子,被迫卖庄基地到北京上访,却又遭到大名县公安拘留,三个不足13岁的孩子也因此辍学。控告人在身体和精神都无法承受如此巨大打击的情况下,为了活命,被逼无奈签署了虚假事实。随后当天即被判决一年半,当天放人。这一审判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控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基本诉讼权利,属于典型的冤假错案。
2.违法执行:控告人走出看守所后,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随后大名县检察院撤销起诉。2018年3月,控告人依法获得15万元国家赔偿。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名县法院执行厅的张兆洪却将这笔救命的国家赔偿款冻结账号,并将15万元扣划给诬告陷害人刘小丽,其行为毫无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违反了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陶钦、裴中华、刘洪振、赵曼、曹新民、张克大、张兆洪在办理控告人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执行,给控告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彻查,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
全国人民群众,自媒体,各级监督单位,各级新闻单位,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监察委委员会等等。
控告人:叶学武
日期:2025年7月16日
联系方式:15201168659
相关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羁押证明、赔偿款扣留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