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权力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

2026-01-26
来源:城乡经济网

据媒体报道:一场因80万元货款引发的纠纷,最终以国企董事长上门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结局收场,不仅击穿了公众对国企管理者职业素养的期待,更敲响了权力必须被法治约束的警钟。太原酒厂董事长荣某锋的行为,既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国企公权力属性的亵渎,值得深思与追问。

从法律层面看,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清晰印证了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荣某锋因用拳头殴打张先生头部,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契合法律条款的界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便身居国企董事长之位,触碰法律红线亦需承担相应后果。更值得警惕的是,其在前往现场途中发送威胁语音的行为,显露出主观恶意,绝非偶然冲突的应激反应,而是对他人合法维权的恶意报复。

事件的核心矛盾,远不止于一次治安违法。作为太原市**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荣某锋承载的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更代表着国企的公信力与社会形象。然而,面对合作方合理的货款追索,企业既不积极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反而由董事长带头动粗,这种“以暴制诉”的做法,彻底背离了国企应有的责任与担当。从2025年6月口头终止合作,到拖欠80万元货款拒不返还,再到上门殴打维权者,太原酒厂的一系列操作,暴露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乱象,更折射出部分国企管理者法治意识的缺失——将企业权力等同于个人私权,用野蛮手段替代合法合规的纠纷解决路径。

上级监管部门的态度,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太原酒厂100%持股的控股股东,太原市国资委表示“已知晓此事”,却仅以“将做进一步回复”回应舆论,这种模糊处理的态度难以令人满意。国企管理者的行为并非个人私事,其职务身份决定了行为后果与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荣某锋的暴力行为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拖欠货款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经营问题?对国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为何未能防范此类事件发生?这些疑问,都需要国资委拿出明确的调查结果与处理方案,而非简单“知情”了事。监管不能止于事后知晓,更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通过健全的监管机制约束管理者行为,守住国企运营的法治底线。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国企治理现代化,核心要义之一便是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权力运行。国企作为市场主体,应遵循商业伦理与法律规则,妥善处理经营纠纷;作为国有资产承载者,管理者更应恪守公职底线,以合法合规方式履行职责。荣某锋的行为,无疑给所有国企管理者上了一堂反面课:权力是用来履职尽责、服务企业发展的,而非满足个人私欲、打压他人的工具。一旦将权力异化为个人逞凶的资本,不仅会毁掉自身职业生涯,更会损害国企的公信力与国有资产的安全。

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罚彰显了法治的刚性,但后续的追责与整改更关键。太原市国资委需尽快启动全面调查,不仅要对荣某锋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更要深挖事件背后的企业管理漏洞与监管盲区,完善对国企负责人的日常监督与考核机制。同时,太原酒厂应正视债务问题,主动与张先生协商解决货款返还事宜,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唯有如此,才能挽回受损的公信力,守住国企的责任底线。

法治社会容不得“权力任性”,国企管理者更应成为守法的表率。太原酒厂这场风波,再次印证了“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真理。期待此次事件能成为强化国企监管的契机,让每一位国企管理者都清醒认识到:职务赋予的是责任而非特权,唯有敬畏法律、恪守底线,才能真正守护国有资产、赢得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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