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换现遭诬告,别让善意败给套路,虚假诉讼逍遥法外/ 锐角评论

2025-11-22
来源:时锐解读 头条号

据报道:湖南益阳19岁小伙曹天乐的两场乡村演出,看得人既心酸又愤慨。好心帮熟客兑换5万现金,转头就被对方拿着转账记录告上法庭;两场官司胜诉还不够,得花6万多请腰鼓队、邀花鼓戏班,才能在乡亲们面前洗清"赖子"骂名——这荒诞的背后,是善意被践踏的寒心,更是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

先把法律账算清楚:刘某的行为绝非简单的"民事纠纷"。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光有转账记录根本不算数。刘某主张"借5万月付5千报酬",年化利率高达120%,严重违背常理;既拿不出借条,又无法解释双方无频繁往来却大额借款的矛盾,法院两审驳回其诉求,正是守住了法律底线。

更关键的是,刘某的操作已触碰法律红线。《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构成虚假诉讼罪。从衢州法院的实践来看,近年已查处80起虚假诉讼案,罚款、拘留、移送刑事侦查都是常态,甚至有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刘某捏造借贷事实起诉,导致曹天乐店铺倒闭、4万货物被倒掉、家人遭指指点点,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理应被追责。若其主观有让曹天乐受刑事追究的意图,还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绝非"输了官司就完事"。

曹天乐"砸钱办演出证名"的选择,藏着乡土社会的无奈。法院判决解决了法律上的是非,但在熟人社会里,"借钱不还"的标签足以摧毁一个年轻人的立身之本。两场演出看似"得不偿失",却是他捍卫名誉的最后办法——钱没了能再赚,名誉毁了难翻身。可反过来想,当胜诉判决还需要靠戏台子来"官宣",是不是说明我们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还不够?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保护还存在短板?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提了三个醒:① 大额资金往来务必备注用途(如"现金兑换""货款"),哪怕是熟人也不能省,书面凭证能避免九成纠纷;② 遇到虚假诉讼别认怂,除了应诉维权,还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对对方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坚决要求移送公安;③ 司法机关该加大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像衢州法院那样建立"智能筛查+协同治理"机制 ,让"碰瓷式诉讼"者付出远超预期的代价,而不是让受害者独自承担名誉损失。

值得欣慰的是,曹天乐的戏台最终换来了乡亲们的理解,也让更多人看清了这类"新型骗局"的套路。但我们更该期待:未来不用再靠唢呐和花鼓戏来证明清白,法律的惩戒能足够有威慑力,让想靠虚假诉讼牟利的人不敢伸手;善意助人者不用再提心吊胆,不用担心"好心办坏事"——这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

#19岁店主胜诉后花6万证清白# #警惕转账碰瓷式虚假诉讼# 你怎么看这场"以演证名"?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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