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国家赔偿款遭划扣给诬告者:一场横跨民事与刑事的法治闹剧

2025-09-24
来源:城乡经济网

    继续评论1:“从蒙冤入狱到沉冤得雪,大名县法院将15万国家赔偿金账户冻结,就被法院划给了诬告我的人。叶学武的遭遇近日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这场由民间借贷纠纷衍生的诬告陷害案,在当事人洗清冤屈后,因执行环节的离奇操作再度突破法治底线,暴露出多重法律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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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脉络清晰却步步惊心:刘小丽与叶学武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仅10天,便另起炉灶,虚构“叶学武为其女儿办理入学未果需退钱”的事实,以刑事报案为由诬告叶学武涉嫌犯罪。叶学武因此蒙冤入狱18个月,上诉后邯郸市中院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撤销起诉。走出看守所的叶学武依法获得15万元国家赔偿金,然而这笔承载着人身权救济的“活命钱”,竟被执行法官张兆洪以“清偿生效民事判决款”为由,冻结并划扣至诬告者刘小丽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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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行为涉嫌触犯的刑法条款

1. 刘小丽的诬告陷害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刘小丽为实现民事债权,故意捏造“入学办事未果”的虚假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叶学武受刑事追究,最终导致其被错误羁押18个月,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执行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执行法官对国家赔偿金的特殊属性明知或应知,却仍实施冻结、划扣措施,且将款项交付给已被认定为诬告犯的刘小丽,该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首先,国家赔偿金具有专属人身保障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的操作直接违反司法禁令。

    其次,若该执行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明显超越执行范围,实质是滥用司法执行权,导致叶学武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符合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件。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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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行行为衍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刘小丽通过诬告陷害行为意图获取的“债务清偿”具有违法性,而执行法官将国家赔偿金划扣至其账户的行为,客观上帮助刘小丽实现了非法利益,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

    从款项性质看,刘小丽试图通过刑事诬告实现的债权,因手段违法已丧失合法性,其最终获得的划扣款可认定为“犯罪所得”。

    执行法官若明知该款项关联犯罪行为仍协助转移,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国家赔偿金问题的复函》

    明确国家赔偿金是对公民人身、生命健康受损的专属补偿,具有生存保障属性,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刘小丽通过诬告行为试图获取的款项应属追缴范畴,而非通过执行程序交付。

     目前,叶学武已就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不仅需追回被错误划扣的国家赔偿金,更应对诬告行为与违法执行行为背后的责任进行彻底追责,以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国家赔偿制度的底线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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