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作为吕梁市的“东大门”和太原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其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吕梁市的工业举足轻重。也长期面临环境污染的挑战。尽管交城县积极推行产业升级和环境治理,包括实施“四创”战略打造“绿色发展品牌县”,但一些环保问题依然存在。

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村南消防救援大队附近存在多处“散乱污”企业进行煤泥晾晒,持续侵蚀当地生态环境。然而,向天宁镇党委曹书记反映问题时,却得到“这事不归我管,找环保部门反映吧”的回应。这一推诿态度引发群众强烈不满,也让当地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效果受到质疑。

针对曹书记“不归我管”的回应,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天宁镇党委书记作为该镇主要领导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人”,对辖区内出现的“散乱污”企业及污染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组织领导责任。其理应**时间受理群众投诉,并牵头协调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进行核查与整治。简单将责任推向县级环保部门,不符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也暴露出责任落实环节的短板。

此次事件暴露出几个关键问题:涉事煤泥晾晒场是否属于“散乱污”企业?是否具备合法手续?属地党委政府在日常监管中是否履职到位?面对群众投诉,为何出现简单推诿的情况?

未来,如何在保障经济活力的同时,守住生态环境底线,确保政策在“最后一公里”有效落地,将是交城县以及吕梁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课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关键在基层落实。基层干部的态度与作为,直接关系到政策能否“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对于奈林村煤泥污染问题的后续处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况,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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